【中豪研究】公司法诉讼实务精要丨清算责任(一):概述及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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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责任(一)
概述及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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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目次
(一)清算责任概述
(二)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1. 清算义务人不作为的侵权民事责任
2. 清算义务人作为的侵权民事责任
3. 清算义务人未经清算注销的民事责任
4. 清算义务人未经清算注销的民事责任
(一)清算责任概述
清算责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公司理财精要。广义上的“清算责任”是指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等在清算期间,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对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应承担的责任。狭义上的“清算责任”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无论广义上的“清算责任”,还是狭义上的“清算责任”,二者在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应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目前,根据《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清算责任主要包括: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清算组成员的责任;保结人的责任;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出资下的清算及民事责任。基于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出资下的清算及民事责任,属于股东出资义务范畴,在之前文章“股东出资”部分已经涉及,在此不在赘述。此外,清算责任还可能涉及行政及刑事责任,本讲仅讨论民事责任。
(二)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1. 清算义务人的含义及界定
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公司理财精要。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组织清算,故又有人称之为公司清算的组织主体。而清算人是在清算中具体进行清算事务的主体。自行清算中合议产生的清算组或强制清算中法院指定清算组(包括律所等中介机构担任的),属于清算人范畴。当然,清算义务人在直接担任清算人进行清算时,在具体民事主体上存在竞合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公司清算义务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理财精要。目前,追究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18条规定了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所导致的侵权民事责任;第19条规定了清算义务人恶意侵权和欺诈注销的民事责任;第20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时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没有对公司组织清算的直接法定义务,因此,实际控制人并非清算义务人。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实际控制地位造成相同后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应当综合考虑其主观过错的性质、影响公司的程度、导致公司未能依法清算的情形以及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范围等因素,参照上述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具体个案中加以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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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清算义务人不作为的侵权民事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理财精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两款规定了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不尽清算义务的两种不作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为准确理解与适用这两款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不尽清算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法定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即根本未履行清算义务;一种是虽然已经成立清算组,但却未及时开始清算,即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公司理财精要。两种情况的性质不同,造成的损失情况也有所不同,因而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也不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第2款基于未依法清算所造成的不同后果,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不同民事责任。第一种情况,清算义务人未在《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清算组开始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是从法人财产制度和侵权责任角度作出的规定。第二种情况,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其他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追究清算义务人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第二,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中“无法进行清算”的认定公司理财精要。这里的“无法进行清算”是指由于公司据以进行清算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正常的清理,造成公司的财产和负债范围无法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清偿。
第三,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适用过程中,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公司理财精要。对此,《九民纪要》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人”、“因果关系抗辩”、“诉讼时效期间”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首先,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公司理财精要。《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外,需注意的是,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的表述来看,“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是公司股东的权利,并非义务,因此,公司股东没有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不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
其次,因果关系抗辩公司理财精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后,诉讼时效期间公司理财精要。依据民法上诉讼时效的一般原理,只要是债权请求权,相对方均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为进一步明确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所产生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九民纪要》第16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第四,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追究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是否必须先提起强制清算公司理财精要。理论上债权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不必先提起强制清算。但问题是,债权人要想在案件中胜诉,能否举出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证据。实践中,债权人如果不先提起强制清算,在人民法院的终结裁定中获得类似“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事实认定,很难胜诉。因此,在实践中的做法几乎一致,即先提起强制清算,然后再起诉股东。
3. 清算义务人作为的侵权民事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理财精要。”由此可见,本条规定了清算义务人因其侵权和欺诈注销这两种积极作为而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恶意”,是指清算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在作出损害公司财产的行为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造成公司财产损害并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作出该行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侵占、私分公司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公司财产等情形。关于清算义务人和实际控制人对债权人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侵权赔偿责任的一般原理,应当限定在因其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范围内。清算义务人为多人时,多个清算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 清算义务人未经清算注销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理财精要。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款规定了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准确理解与适用本款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公司注销登记后,根据具体情况仍然可以进行清算,则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理财精要。
第二,本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联系起来,常见于涉案债权执行程序中公司理财精要。
未完待续 ……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著:《<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公司理财精要。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公司理财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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