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后因欠P2P平台六千余元被地方法院发布网上,网友:底线呢
“欠债还清 天经地义”这个道理永远都不会变p2p平台,而欠钱的多少,欠的钱受不受到法律保护这就另外说了,比如说,一些网友欠P2P平台的钱并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而是年化利率超36%以上的高利贷,甚至还有些是超80%的超利贷,这些原本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为什么会牵连到银行和地方法院呢?
客观的来讲,现在国内的负债年轻人几乎超过了65%,而如果地方法院将这些年轻人都因为逾期或偿还不起的贷款公示在互联网上,造成了他们无法独立生活或受到社会排挤找不到工作,那么,他们的债务是永远还不起的,而地方法院作为执法智能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失信人员信息的时候,应该慎重考虑,更应该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因为法律虽然是无情的,但是,法律也并不是完全把欠债的年轻人“一棍打死”,还是给予了欠钱的年轻人机会,可如果这种机会地方法院都掌握不了的话,那就会变成了“寒人害己”p2p平台。
近日p2p平台,我们在互联网上看到一些地方法院发布的一些失信人员的信息感觉到非常的惊讶,因为在这些失信人员的信息中我们看到了很多欠债不超万元的信息,但是,让我感觉到疑惑的是,这些地方法院在互联网上公示这些信息之前是否调查了这些年轻人的经济能力或他们到底是不是有能力偿还而拒绝履行偿还义务呢?
毕竟p2p平台,对于失信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但是,如果我们要求这些地方法院提供并公示他们在公布前的调查结果的话,那么这些地方法院能拿的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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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从事法律职业的徐先生告诉我们,对于这些地方法院公示的这些万元以下的失信人员信息我也感觉到非常的惊讶,因为这并不是很多的钱,如果就连万元以下的债务都无法偿还或拒绝偿还的话,这个原因的本身就值得地方法院深入调查,毕竟失信人员的真正定义是标准的,而地方法院发布的这些失信人员的信息是否符合失信人员的定义或互联网公示的标准,这就值得我们思考了p2p平台。
准确的来说,地方法院的这种行为我是不敢苟同的,比如说,在地方法院公示以后,我就算偿还不起这笔钱我也得想法借钱偿还上去,然后要求在互联网上公示我信息的地方法院恢复我的名誉,因为地方法院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到我了,所以,这种做法本身就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侵权行为p2p平台。
再者说了p2p平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p2p平台。
在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包含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而截止到目前为止,我们看到一些地方法院公示的信息仅仅是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欠债金额,其中并未包含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和履行情况,也没有包括其他理由p2p平台。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p2p平台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p2p平台。
知名媒体人徐亮表示,地方法院的这种做法其实是违法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并未包含照片,所以一些地方法院公示失信人员的时候会对失信人员照片进行一定的处理,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p2p平台。
所以说p2p平台,对于一些地方法院公示万元以下的失信人员我们觉得应该采取保守执行,不应该公示在互联网上,毕竟因为几千块钱“毁”掉一个年轻人,这并不是法律惩戒的初衷,更不是让他们无法重新做人的初心,惩戒失信人员并不意味这“毁”掉失信人员,就算公示是不是也要尊重他们的隐私和权益,毕竟他们不是万恶不赦之人,也不是犯下了滔天大罪,如此做法我们作为中国公民和合法的监督者实在不敢苟同,对于这件事,大家是如何认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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